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未满足本规则第十五条规定的船长和高级船员,申请适任证书再有效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未满足第十五条(一)(二)项规定,或者适任证书过期5年以内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项目的评估;(二)适任证书过期5年及以上10年以下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并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三)适任证书过期10年及以上的,应当参加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培训,通过相应的抽查科目的理论考试和项目的评估,并在适任证书记载的相应航区、等级范围内按照《船上见习记录簿》规定完成不少于3个月的船上见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