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花费的钱还能不能要回来? |
释义 | 恋爱期间的赠与行为在法律上具有特殊性质,大额转账和购房等被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可能会被要求返还。小额转账、红包、礼物等被认定为正常的恋爱关系往来,一般不予返还。日常消费如吃饭、住宿等被认定为双方共同消费,一般不会要求返还。 法律分析 可以。 一、彩礼、未明确赠与性质的大额转账、购置房产等 一般法院认为恋爱期间的赠与是不同于普通赠与的特殊性质的赠与。恋爱当事人基于恋爱关系或者结婚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如果两人在相识恋爱过程中,多次支付数额较大的钱款给对方,法院一般倾向起其行为应当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全部支持或部分支持原告的请求。 二、平日的小额转账、红包、礼物等 恋爱期间的各种纪念日、节日、生日的小额转账、红包、礼物,比如:520元的红包等,法院一般认定为正常的恋爱关系往来,被认定赠与行为的可能性很大,一般判定不予返还。 当然,个案中可能会根据双方恋爱关系及社会交往习惯、给予一方的收入水平,礼物、钱款是否明显超出双方正常的恋爱消费支出,有可能会被要求返还。 三、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 恋爱期间,不可避免的会有用于双方恋爱关系的共同消费,比如吃饭、住宿、游玩等期间的花费等,倾向于认定为双方共同的消费,法院一般不会支持对方返还。 拓展延伸 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花费的钱是否具备法律追回的权利? 根据法律的观点,恋爱期间以结婚为目的花费的钱一般来说是不能够追回的。这是因为在恋爱阶段,双方的行为更多是基于感情和自愿,而非法律义务。花费的钱往往是作为一种礼物或者表达爱意的方式,没有明确的法律约束。除非存在特殊情况,例如双方签订了明确的借贷协议或者存在欺诈行为,否则大部分情况下无法通过法律手段追回花费的钱。因此,在恋爱期间花费的钱应该在情感层面上予以理解,而非寄希望于法律追回的权利。 结语 在恋爱期间的财产赠与问题中,法院一般认为大额转账、购置房产等具有特殊性质的赠与应当被支持,而平日的小额转账、红包、礼物等被认定为正常的恋爱往来,不予返还。恋爱期间的日常消费一般被视为双方共同的消费,法院不会支持返还。根据法律观点,恋爱期间花费的钱一般无法追回,应在情感层面上予以理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五章 诉讼费用的负担 第三十三条 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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