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生活有特殊困难,没有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照顾好他们。(2)承担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或者与继承人同住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分更多的分。(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履行扶养义务的,不得减分。(4)也可以在继承人之间协商后进行不平等分配。除上述情形外,继承人认为遗产份额分配不均是由于对遗产范围和份额的争议引起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二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置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方式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以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