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但是如果存在以下情况的,动产物权变动的时候可以不用登记,不登记仍然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一、哪些属于动产物权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动产物权的定义,在法律上,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而动产则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所以从二者的定义可以看出,动产物权主要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以及留置权。三者都是动产物权的表现形式。 二、动产物权取得的方式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动产物权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取得: 1、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