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开庭的详细流程 |
释义 | 民事法庭开庭流程具体如下: (一)开庭 1、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2、审判长宣布开庭。 3、核对双方当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律师)身份。 4、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成员以及书记员等回避。 (二)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 2、举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被告质证完毕后,再由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3、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4、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5、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1、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5、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四)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4、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书记员记录有错误的地方可以进行修改。 (五)宣判 1、一般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较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会当庭宣判。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择期宣判。 2、审判长宣读判决。 3、审判长宣布闭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一百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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