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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和抢救后死亡的区别
释义
    当场死亡与事后死亡,在认定发生交通事故与死亡结果之间的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时,没有区别。
    交通事故一般可以要求的赔偿范围如下:
    1、因交通事故所导致的财物损失;
    2、因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受伤需要治疗,后续的治疗费用以及其他医疗,按照其伤势预估后续治疗养费用以及其他非健保医疗费用等;
    3、医疗期间需产生的看护费,按照强制险看护费一般只能申请一天,按照1200元的标准,最高的上限是30天,超过的部分则可以要求用任意保险进行赔偿;
    4、误工费,因为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损失的一定的工作时间,一般以诊断书或者医嘱上注明需休养的具体时间为准;
    5、精神损失赔偿,一般根据本次交通事故导致伤亡损失的严重程度,受害人的身份、地位,进行评估其身心受创伤的程度,来交通事故的肇事方进行赔偿,一般没有确认金额的标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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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0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