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身份证作为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其应用范围及其广泛,很多地方办事,都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个人在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时,可以在复印件上写明其用途和使用次数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分析: 1、标注越细越好,最好用蓝色圆珠笔,但不要遮住身份证号和姓名; 2、部分笔画与身份证上的字要有交叉或接触; 3、通常写三行,每一行后面一定要画上横线,以免被偷加其他文字; 4、在身份证范围内签名(上图没有,但也记得要签)。 文字一定要签在身份证的范围内,但不要遮住身份证字号及姓名。无论是信用卡,基金,手机等申请书,只要须附身分证复印件的,一律照办,政府的表格也一样,另外,申请书尚未填写的空格,如:附卡申请,加买保险,加买第二支基金,申请手机号等,这些空下的字段都必须画叉叉,以免被不法业者补填。 在前往办证时,应携带居民户口薄、两张本人彩色相片(也可以在现场采集相片)和原申领的第一代居民身份证。在办理手续时,要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和进行身份证指纹收集,协助工作人员准确核身份证登记项目,并交纳证件工本费。注意的是流动人口录指纹要回户口所在地办理。自助服务终端开通,目前实现的功能有户籍政策查询、办理进度查询、户籍证明打印和身份证的补办、丢失注销。还可以办理注销证明和关系证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