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油烟扰民属于环境污染扰民,被侵犯的群众居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投诉方法如下: 1、如果觉得餐饮业油烟太大,可以向环保部门投诉。 2、可向卫生部门投诉他们有卫生问题,请相关部门来查查他们有没有餐饮行业准入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3、如有占道经营的问题,可向城管部门投诉。 4、关于噪声扰民问题,可向环保部门反映;高音喇叭、社会生活类噪声,市民可向公安部门反映,投诉电话为110;其他噪声,市民可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反映。 一、构成扰民的条件: 1、一类生活区域夜测50分贝以上,二类生活区域夜测65分贝以上,只要超过晚上9点或者10点钟的就是扰民了,属于噪音污染。如果出现了在这些范畴之内的行为就是扰民。 2、小区里装修时间12时至14时、19时至次日7时才是不扰民。 每个省份规定的时间都有所不同,但是大同小异,居民正常休息时间内操作算扰民。容许装修的时间集中在7时到12时,14时到19时。 3、晚11点到次日早7点,分贝高于80分贝,即为扰民。 二、扰民处理流程: 1、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投诉; 2、报警; 3、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害行为、或者进行整改、减少噪音排放及作业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同时依法享有获取声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噪声污染防治的权利。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六十一条 文化娱乐、体育、餐饮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第七十条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 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 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