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再婚需要出示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书、(离婚证件或国籍证明的)公证(认证)书、判决书生效证明等文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根据《关于离婚当事人申请再婚登记的补充规定》第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所指存档材料是:人民法院做出的裁定书、(离婚证件或国籍证明的)公证(认证)书、判决书生效证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