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退伍后没工作能领取失业金吗 |
释义 | 退伍后没工作不能领取失业金。退伍军人不算失业,退伍军人安置就业后再失业,就不可再冠上退伍军人了,冠上也不起任何作用,就是个失业工人。如果在部队缴纳了保险,退伍后一年内有工作缴纳失业保险以后,才有资格申领。 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一、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手续:携带本人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失业保险金交纳手册,交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二、退役军人都能领到哪些补助 (一)、一次性退役金补助 退役金标准是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士兵服现役每满一年,发给4500元。退役金根据退役金标准和退役士兵服现役年限计发:退役金数额=退役金标准×服现役年限。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二)、住房补助 1.住房公积金。现役干部和士官,改革期间现役转文职人员,还归军队管理的退役的干部和退役士官,退休干部士官在办理退休时没有结算住房基金(住房基金是: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才可以申请。没有使用过公积金,退役的时候一次性发给个人;使用过的部队在办理退役结算后一次性划给贷款的协作银行。 2.退役军人买房建房补贴发放。伤残人员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人员可以领取补贴,分散供养人员买房建房时所需要的经费,由中央财政经费专项安排,不足的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屋归本人所有。 (三)、创业补助 退役军人创办小微企业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享受贷款贴息,各地可结合实际加大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可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招聘退役军人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也可以获得税费优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每户每年所得税优惠12000元,最高可上浮20%,广东14400元。 (四)、困难家庭补助 根据《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2019]62号)的内容,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可按照规定申请帮扶援助。具体的救助、帮扶援助范围和标准以所在地的政策规定为准,并及时到民政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办理此业务。 (五)、伤残抚恤补助 伤病残士兵移交安置时,由部队按规定给1级至4级残疾退役士兵发15000元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给5级至6级残疾和因病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发7500元一次性经济补助费。 (六)、安排工作退役士兵保险、生活补助 一是社会保险接续方面: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以其在军队服役最后年度的缴费工资为基数,按20%的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作为个人缴费记入个人账户,全部所需费用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同级财政资金安排,个人不缴费。退役士兵在国家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期,按规定参加安置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足额缴纳,个人缴费部分由退役士兵个人缴纳,军地相关部门协同做好保险关系接续,确保待遇连续享受。二是生活补助方面: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上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逐月发放生活补助。 (七)、退役军人失业金领取 退役军人参保缴费满一年后失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中止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现行标准继续领取其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四十八条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并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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