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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农业部在食品安全管理工作中承担哪些职责?
释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对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进行监督管理,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出入境管理。农业部负责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环节,以及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与卫生部并会同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制定食品中兽药残留、农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并会同卫生部制定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的职责是:1、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单位食品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2、定期协助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3、制定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4、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食品安全状况并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5、对食品安全检验工作进行管理;6、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健康管理,实施健康检查,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7、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档案,保存各种检查记录;8、协助所在单位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上交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食品安全综合自查报告样式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9、与保证食品安全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
    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享有哪些权利?
    《食品安全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根据这一规定,社会公众在食品安全管理中享有以下三方面的权利:一、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食品安全关系每一个人的健康和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形成人人监督食品安全的天网,让不安全食品没有市场,让不法食品生产经营者无处藏身,只有这样才能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督,形成只有守法生产经营才能在市场中生存的社会环境。《食品安全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部门的电子邮件地址或者电话,接受咨询、投诉、举报。接到咨询、投诉、举报,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答复、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这一规定为公民和组织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供了制度保障。作为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要勇于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为,这一方面是维护自身作为食品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作为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社会组织和公民所举报的问题认真调查处理,不能推诿拖延,对查证属实的举报予以奖励,以此鼓励公民的举报热情,并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二、了解食品安全信息。社会公众能够参与食品安全社会共治,一个基本前提是了解食品安全信息。为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安全信息公开制度,这些制度基本覆盖了食品安全管理的各个方面,是一个全方位的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一是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方面,规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安全结论的,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告知消费者停止食用或者使用,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程度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及其技术机构,应当按照科学、客观、及时、公开的原则,组织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检验机构、认证机构、食品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以及新闻媒体等,就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进行交流沟通。二是在食品安全标准管理方面,规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都在卫生部门的网站上公布,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三是在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管理上,规定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必须标明的事项,强调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不得含有虚假内容。四是在特殊食品管理上,强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已注册或者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的目录。五是在食品出入境管理上,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公布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记录。六是在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面,规定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七是在监督管理方面,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依法向社会公布并予以实时更新,同时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实行食品安全信息统一公布制度,要求公布食品安全信息,应当做到准确、及时,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等等。上述这些规定,保障了社会公众对食品安全信息的知情权。对于上述范围之外的食品安全信息,公民和组织还可以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公开,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依法予以公开。如果有关部门没有依法受理、公开信息,公民或者社会组织可以通过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维护自己的知情权。三、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方式可以是来信来访,也可以是在新闻媒体上发表意见、建议等。对于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关监管部门应当认真对待,并重视研究解决,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要参考。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产品质量管理中不得实施哪些行为?
    《产品质量法》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包庇、放纵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或者阻挠、干预依法对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和其他国家机关有包庇、放纵产品生产、销售中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超越职权,不按或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侵吞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遭受重大财产损失等行为。玩忽职守是指是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的,承担什么后果?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被检查人收取检验费用的,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的,首先应由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这是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行使内部监督权以及专门的监察机关行使外部监督权的一种方式。因此,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有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首先应当按照上级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监察机关的决定,将超过规定索取的样品或者违法收取的检验费用退还被检验的企业。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超过规定的数量索取样品或者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的,除了将收取的样品和费用退还企业外,情节严重的,有关行政机关还可以根据本条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此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单位违法行为中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包括违法行为的决策人,事后对单位违法行为予以认可和支持的领导人员,以及由于疏于管理或放任对单位违法行为负有不可推卸责任的领导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其他直接实施单位违法行为的人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未履行食品安全职责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142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一)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二)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三)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四)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第14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未确定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未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二)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和撤职。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该内容由 闫璨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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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4:5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