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使用剧毒农药的处罚 |
释义 | 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关依照第一款规定给予拘留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如果情节不严重的话公安不予拘留也是有可能的。同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国家明令禁止销售使用的高毒、剧毒农药包括:甲胺磷、甲基对硫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销售超范围农药,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并处相应的罚款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经营限制使用农药(通称高毒剧毒农药)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用药指导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技术人员,并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定点经营。 根据农药对哺乳动物的毒性可分为5级: (1)剧毒 经口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5毫克/千克,经皮半数致死量小于等于20毫克/千克,吸入半数致死浓度小于等于20毫克/米。 (2)高毒 经口半数致死量大于5毫克/千克小于50毫克/千克,经皮半数致死量大于20毫克/千克小于200毫克/千克,吸入半数致死浓度大于20毫克/米小于200毫克/米。 (3)中等毒 经口半数致死量大于50毫克/千克小于500毫克/千克,经皮半数致死量大于200毫克/千克小于2000毫克/千克,吸入半数致死浓度大于200毫克/米小于2000毫克/米。 (4)低毒 经口半数致死量大于500毫克/千克小于5000毫克/千克,经皮半数致死量大于2000毫克/千克小于5000毫克/千克,吸入半数致死浓度大于2000毫克/米小于5000毫克/米。 (5)微毒 经口半数致死量大于5000毫克/千克,经皮半数致死量大于5000毫克/千克,吸入半数致死浓度大于5000毫克/米。 法律依据: 《农药管理条例》 第六十条 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二)使用禁用的农药; (三)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四)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 (五)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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