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男女双方虽为共同的、缺一不可的生育主体,但是,鉴于女方在生育中的作用和贡献,法律对生育权的保护应向女性倾斜。妇女权益保障法第51条对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等有以下3款规定: (1)妇女有按照国家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里所说的国家有关规定,是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有关生育调节的具体规定,即鼓励公民适当地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在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地区,有关生育节制的规定可以适当放宽。法律规定妇女既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夫妻间在生育或不生育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时,应当优先考虑和尊重女方的意见。 (2)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应当指出的是,实行计划生育应以预防为主、避孕为主,人工中止妊娠只是必要的补救措施。保障妇女的健康和安全,是保障妇女生育权的必然要求。 (3)国家实行婚前保健、孕产期保健制度,发展母婴保健事业。这是修改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新补充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妇女享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提高妇女的生殖健康水平。这方面的具体要求和具体办法,详见我国母婴保健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