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儿童滑梯国家标准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起始区在滑行方向上应向下倾斜,且与水平面的夹角应不大于 5 ,长度应大于 350 mm,起始区与滑行区过渡圆弧半径应大于 100mm。起始区位于平台边缘时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500mm的侧面防护。无平台滑梯的起始区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700mm的侧面防护 2.跌落高度大于1000 mm 滑梯,在起始区内的任意位置应设置栏杆,栏杆高度应在 600 mm~900 mm之间。 3.滑行区侧面防护截面在滑行方向上的任何变化应以半径大于 50mm 的圆弧过渡。 4.在滑行方向上,整体滑行区与水平面的夹角(螺旋滑梯的整体螺旋升角)应不大于40°,任意局部滑行区与水平面的夹角应不大于 60°。任意相邻局部滑行区与水平面的夹角变化大于 15°时应以半径大于450mm的圆弧过渡。以圆弧过渡的相邻局部滑行区至少应有1000 mm滑行长度,起始区与滑行区之间过渡部分除外。 5.滑行区长度超过1500 mm的非孔道滑梯的滑行区宽度应小于700 mm或大于 950 mm。螺旋型或弯曲滑梯的滑行区宽度应小于700 mm。 6.侧面防护为平面的滑梯,侧面与垂直方向倾斜角应不大于 30°。侧面防护为曲面的滑梯,滑行区任意截面的轮廓按新国标6.12.2.6检验,L 型试棒短臂应保持水平。 7.多道滑梯的滑道隔离防护高度应大于 100 mm,滑道隔离防护应在滑行区全程范围内设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四条 制定标准应当在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和社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调查论证,广泛征求意见,保证标准的科学性、规范性、时效性,提高标准质量。 第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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