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中级人民法院是区的市一级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布局在除台湾省,香港、澳门特区以外的地级行政区以及直辖市内的人民法院。我国是四级法院体系,国家级别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其中有六个派出的巡回法庭。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下列案件:  (一)法律规定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二)基层人民法院报请审理的第一审案件;  (三)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四)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抗诉案件;  (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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