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
释义 | 权利: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代位赔偿请求权;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义务: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及时签单的义务;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一、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包括哪些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条件包括以下三方面: 1、投保人主观上应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排除了被保险人的一般性过失; 2、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误报、漏报、瞒报等情况,保险人的合同终止权是针对投保人的虚假通知行为; 3、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必须影响保险人是否签订保险合同或确定保险费率的决定,足以改变或减少保险人对危险的估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哪些 与保险合同相关的民事主体通常被区分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其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参加保险合同关系,享受保险权利承担保险义务的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虽然不签订保险合同,但其身份与保险合同有密切关系,属于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经营组织。 2、投保人又称要保人,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3、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当保险事故发生或保险期满时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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