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符合本年度统一高考报名条件; (2)本人具有实施区域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其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具有当地户籍; (3)本人具有户籍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四十三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