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假肢鉴定机构资质在哪里办理 |
释义 | 一、办理条件 资格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1)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2)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3)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4)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5)申请资格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办理材料 申请表加盖企业公章。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 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1.申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东莞分厅,按要求进行网上注册,注册成功后根据审批事项申请要求,填写表格,上传电子材料,完成网上申请。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出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认定证书》。 5.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通过现场方式提出申请,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工作人员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予以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作退件处理。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决定书》;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在承诺办理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如审查不通过的,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补充再提交完备有关材料再作审查决定。 4.决定: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准予通过,出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认定证书》; 5.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领取办理结果或邮寄领取办理结果。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东莞市莞城汇峰路1号汇峰中心H座403室,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科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东莞市民政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三条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目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以《中国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形式公布。 从事《目录》中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产品生产装配的企业,在工商登记注册前,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四条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所生产装配的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属于《目录》范围内的产品; (二)拥有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取得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的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不少于2人; (三)具有测量取型、石膏加工、抽真空成型、打磨修饰、钳工装配、对线调整、热塑成型、假肢功能训练等专用设备和工具; (四)具有独立的接待室、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室和假肢功能训练室,使用面积不少于115平方米。 《假肢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第五条申请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书; (二)取得假肢或者矫形器(辅助器具)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制作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取得假肢装配工或者矫形器装配工的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复印件需与原件核对无误); (三)本办法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专用设备和工具清单; (四)本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场地权属及使用证明和功能说明。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该内容由 赵政阔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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