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在职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80,个人负担2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在职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4,个人负担6;(2)退休人员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校内、校外医药费合并计算):≤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0,个人负担10;3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退休人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年度内):≤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5,个人负担5;10000元:公费医疗报销97,个人负担3。 法律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的决议》 第十二条 离休、退休、退职干部本人,可以享受与所居住地区同级干部相同的公费医疗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