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971年10月25日,联合国第二十六届大会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 1971年10月25日(纽约时间),联合国大会第二十六届会议就“恢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一切合法权利,并立即把国民党集团的代表从联合国及其所属一切机构中驱逐出去”的2758号决议进行表决。大会以76票赞成、35票反对、17票弃权的结果,通过了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等23个国家联合提出的提案。 恢复中国在联合国合法席位的背景: 1、新中国成立后,由于美国的抵制政策,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一直被台湾的国民党集团所非法占据。 2、进入20世纪70年代,中国国际地位日益提高。 3、越来越多的国家,特别是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恢复中国在联合国的合法席位。 4、1971年,美国提出的“双重代表权”方案遭到中国的断然拒绝。 法律依据 《联合国宪章》第十八条 一、大会之每一会员国,应有一个投票权。 二、大会对于重要问题之决议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此项问题应包括:关于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建议,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之选举,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依第八十六条第一项(寅)款所规定托管理事会理事国之选举,对于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之准许,会员国权利及特权之停止,会员国之除名,关于施行托管制度之问题,以及预算问题。 三、关于其他问题之决议,包括另有何种事项应以三分之二多数决定之问题,应以到会及投票之会员国过半数决定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