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是 |
释义 | 货物买卖合同中买方的基本义务有,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如果没有约定地点或者约定不明,且不能确定的,买方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除外买方还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一、卖方签订合同应注意什么 1、主动明确价格条款。 如果价格条款没有或不明确,买方付款就没有标准,没有依据,很容易发生纠纷。 2、敦促买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价款。 在即时清结的买卖合同中,买方应按规定支付价款,否则,可要求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3、敦促买方接受标的物。 卖方若遇买方无故拒不接受标的物或由于买方的原因无法交付的情况,为终结买卖关系也可将标的物交公证机关或有关单位。 二、买受合同买受人的义务 买卖合同买受人的义务是: 1.支付价款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2.接受标的物并对其进行检验的义务: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对收到的标的物进行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 三、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 1、出卖人的权利是收取价款,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的权利是获得标的物,义务是及时检验和支付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对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二项和第五项的规定。 第六百二十七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支付价款。对支付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出卖人的营业地支付;但是,约定支付价款以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为条件的,在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的所在地支付。 第六百二十八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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