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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改名证明派出所怎么开
释义
    不需要出具证明。
    更改姓名在居民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记录,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到银行去更改银行账号及档案的时候拿着本人的居民户口博,更改姓名后居民户口簿上有曾用名的信息记录,可以作为证明材料。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需持下列证明材料:
    1、申请人的书面申请(16岁以下的,由其监护人提出申请);
    2、父母离异变更16岁以下人员姓氏的,需提供离婚证明手续,并经父、母双方写出协议书签字同意。
    3、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4、属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提交单位、学校人事部门准予变更证明,属在校学生的,应提交所在学校准予变更证明,无单位的需由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证明,然后由户籍所在地责任区民警在证明上签署意见,派出所主管所长同意后打印变更更正表(16岁以下人员变更名字,不需打印变更更正表,由主管所长审批后直接在派出所户籍室办理)报分局户办大厅审核批准。
    户口本改名字具体流程步骤:
    1、写更名申请
    2、到街道或单位的证明,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如果是学生就到学校开证明,只需证明是本校学生即可。
    3、到户口所在地的户籍部门申请更名,填更名申请表格,需要加盖户籍专用章,管片民警签字,所长签字;
    4、到县级户籍部门签字;
    5、公证;按要求超过16周岁要的公民改名字需要公证;
    6、到市公安局户籍部门签字,改名字的程序特别提醒,未满16周岁无此步骤;
    7、回到户口所在地户籍部门打印新的户口本;
    8、需要的资料:户口本,身份证,2张1寸照片,工本费14元。
    法律依据:
    《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
    一、有关单位要求群众开具证明或者提供证明材料,要遵循于法有据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凡是公民凭法定身份证件能够证明的事项,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依法不属于公安派出所法定职责的证明事项,由主管部门负责核实。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是公民法定身份证件,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对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完全能够证明的以下9类事项,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予认可,公安派出所不再出具证明:
    1、公民姓名。
    2、公民曾用名。
    3、公民性别。
    4、公民身份号码(含15位升18位证明)。
    5、公民民族成份。
    6、公民出生日期。
    7、公民出生地。
    8、公民籍贯。
    9、公民户籍所在地住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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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 6:5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