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身份证显示已制证两个月内可以下发,偏远地区最迟三个月。 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一、个人身份办理条件 1、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 2、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 二、个人身份证办理材料 1、申领人《居民户口簿》。 2、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二代证”有效期满、登记项目变更或“二代证”损坏)。 三、个人身份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一般为公安派出所)办理换领手续。 2、申请人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3、工作人员校验户口簿(采集人像信息)和审阅《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 4、缴纳证件工本费用并领取办理回执。 5、收到领取通知或者办理身份证60个工作日后,携带办理回执到办理地点领取身份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2011修正)》 第十二条 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