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网络贷款合同没有下款能生效吗 |
释义 | 贷款合同是以款项发向贷款人账户才生效的,如果贷款没有发下来的,网贷平台没有履行先行义务,贷款合同是无效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借款合同定义】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借款合同形式和内容】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七十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提供借款以及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收取借款的后果】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一、网络贷款有什么危害 (一)网络交易的虚拟性,导致无法认证借贷双方的资信状况,容易产生欺诈和欠款不还的违约纠纷。 (二)网络平台发布的大量放贷人信息中,有不少是以“贷款公司”、“融资公司”等名义对外发放贷款。而事实上,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方可从事信贷融资等金融服务,擅自从事金融活动者往往会因为“非法集资”、“非法吸引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而被追究法律责任。 (三)如果贷款经由网络平台代为发放,那么在网络平台疏于自律,或内部控制程序失效,或被人利用等情况下,则可能出现捏造借款信息而非法集资的情形。 二、网络贷款的电子合同定义 首先电子合同指的是合同签订双方通过互联网,以数据电子文档形式签订,双方以数字签名即电子签名表示合同生效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电子协议。 其次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即在法律上电子合同也属于法定的书面形式合同。 最后是电子合同中网络贷款中的内容,因网络贷款中权利义务均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所以当一方当事人因对方不履行义务或履行义务瑕疵导致自己产生损害或损失的,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进行经济赔偿,如对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也可以诉至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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