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睛评定伤残等级标准 |
释义 |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根据双眼的光感、光定位、矫正视力和视野的不同,眼睛伤残鉴定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鉴定标准。眼睛伤残赔偿标准包括医疗康复费用、交通食宿费用、配置相应器具的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医疗补助金等费用。 1、一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2、二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 3、三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双眼矫正视力.05或视野≤16% 4、四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2或视野≤32% 5、五级伤残鉴定标准,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 6、六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7、七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8、八级伤残鉴定标准,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9、九级伤残鉴定标准,第脑神经眼支麻痹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10、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 一、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中度智能损伤; 2、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缺乏社交能力者; 3、单肢瘫肌力≤2级;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一手全肌瘫肌力≤2级; 6、脑脊液漏伴有­底骨缺损不能修复或反复手术失败; 7、面部中度毁容;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10、双拇指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11、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部分功能丧失; 12、一侧膝以下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3、一侧膝以上缺失; 14、一侧踝以下缺失,另一足畸形行走困难; `15、双膝以下缺失或无功能;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32%; 17、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1 18、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 19、双耳听力损失≥91DB; 20、牙关紧闭或因食管狭窄只能进流食; 21、一侧上颌骨缺损1/2,伴颜面部软组织缺损>20(注:为平方); 22、下领骨缺损长6CM以上的区段,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注:为平方) 23、双侧颞下颌关节骨性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4、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注:为平方); 25、双侧完全性面瘫; 26、一侧全肺切除术; 27、双侧肺叶切除术; 28、肺叶切除后并胸廓成形术后; 29、肺叶切除并隆凸切除成形术后; 30、一侧肺移植术; 31、心瓣膜置换术后; 32、心功能不全二级; 33、食管重建术后吻合口狭窄,仅能进流食者; 34、全胃切除; 35、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36、小肠切除3/4; 37、小肠切除2/3,包括回盲部切除; 38、全结肠、直肠、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9、外伤后肛门排便重度障碍或失禁; 40、肝切除2/3; 41、肝切除1/2,肝功能轻度损害; 42、胆道损伤致肝功能中度损害; 43、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 44、肾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5、输尿管修补术后,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46、永久性膀胱造瘘; 47、重度排尿障碍; 48、神经原性膀胱,残余尿≥50ml; 49、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50、双侧肾上腺缺损; 51、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 52、尘肺2期; 53、尘肺I期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中度低氧血症; 54、尘肺Ⅰ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55、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安装起搏器者); 56、肾上腺皮质功能明显减退; 57、免疫功能明显减退。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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