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基本案情】 【审理过程】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在做出判决前,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患者提供的病历材料等证据,可证实其在被告医院处住院手术治疗这一事实,其仍需就医疗损害责任问题向法院提供证据。法院根据患者申请,就本案争议的医疗损害责任问题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人根据相关病历材料、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专家的会诊意见做出了鉴定意见,整个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依据充分,该鉴定意见可作为本案认定事实的重要证据。 结合鉴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据,法院认为患者在被告医院处住院治疗期间,被告医院对患者病情诊断明确,为患者行“左侧C4-TI脊髓背根入髓区切开术”具有手术适应征,但在实施手术过程中损伤了患者背根以外的神经和脊髓,并存在术后对脊髓水肿受压及有效呼吸支持等处理不及时的问题,造成了患者截瘫及呼吸功能下降等损害后果。法院根据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被告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的因果关系及责任程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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