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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意向公开什么样的意思
释义
    “采购意向”公开必须抓住四大要点采购意向公开的时间表是怎样的?
    《通知》对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推进步骤进行了明确: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遵循“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2020年在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开展试点。对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中央预算单位和北京市、上海市、深圳市市本级预算单位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各试点地区应根据地方实际尽快推进其他各级预算单位采购意向公开。其他地区可根据地方实际确定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原则上省级预算单位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省级以下各级预算单位2022年1月1日起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具备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开展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采购意向应当在哪里公开?
    对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和渠道,《通知》明确,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负责公开。中央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央主网公开。地方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公开,采购意向也可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同步公开。主管预算单位可汇总本部门、本系统所属预算单位的采购意向集中公开,有条件的部门可在其他部门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本部门、本系统的采购意向。
    采购意向公开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关于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通知》要求,采购意向按采购项目公开。除以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方式实施的小额零星采购和由集中采购机构统一组织的批量集中采购外,按项目实施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采购,均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的内容应当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预计采购时间等。其中采购需求概况应当包括采购标的名称、采购标的需实现的主要功能或者目标,采购标的数量,以及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服务、安全、时限等要求。采购意向应当尽可能清晰完整,便于供应商提前做好参与采购活动的准备。采购意向仅作为供应商了解各单位初步采购安排的参考,采购项目实际采购需求、预算金额和执行时间以预算单位最终发布的采购公告和采购文件为准。采购意向应当在哪里公开?
    对于采购意向公开的依据和时间,《通知》规定,采购意向由预算单位定期或者不定期公开。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二上”内容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预算执行中新增采购项目应当及时公开采购意向,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采购意向。因预算单位不可预见的原因急需开展的采购项目,可不公开采购意向。根据《通知》,推进采购意向公开是优化政府采购优势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方便供应商提前了解政府采购信息,对于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平等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提升采购绩效,防范抑制腐败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通知》要求高度重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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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6 4:5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