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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青岛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释义
    在青岛办暂住证需要的材料有:居民身份证或原籍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暂住在本市居(农)户内的应提交户主的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暂住在出租房内的应提交房屋合法出租手续或协议。
    暂住人口,是指离常住户口所在公安派出所管辖区域,到户口所在城市、乡(镇)的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人员。
    需要办暂住证的人: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应主动到暂住地辖区公安派出所或指定地点申办暂住证: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雇用人员;从事工业、手工业、运输业的人员;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
    其他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学习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办理规定: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领暂住证;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暂住人在暂住地办理劳务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证照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暂住证;暂住人遇有查验暂住证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暂住证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公安机关依照规定可以收缴或者吊销暂住证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明。
    办理条件:
    根据《青岛市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下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申报暂住登记:外地来青岛市暂住的;具有本市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区(市)暂住的;具有本市其他区(市)常住户口,在户口管辖区(街道、乡、镇)以外的其他区域暂住的。
    暂住人口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向暂住地公安派出所暂住人口管理站申报暂住登记。其中,住宿在旅店的,住宿登记视为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在本市务工、经商拟暂住三十日以上的暂住人口,应当在办理暂住登记时,申领暂住证。申领暂住证时,须持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他有效合法证件,育龄妇女须持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到暂住地派出所办理。暂住证实行免费办理,有效期限为一年。企业为员工办暂住证,一次人数超过十人的,可申请当地公安机关到工地、厂企、村居现场办证。
    对个人申请办理《暂住证的,当场发证;对集体申办的,自受理之日起,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发给申办单位。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领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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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5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