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窗口办理深圳居住证,申领人应当携带本人身份证明材料和近期数码照片图像号,到居住地所在的居住证受理点提交申请。1、非深户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连续居住满十二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居所;2、非深户自办理居住登记之日起至申领居住证之日止,在特区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十二个月或者申领居住证之日前二年内累计满十八个月的,视为有合法稳定职业。 法律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 第九条 申报义务人应当申报非深户籍人员的下列居住登记信息: (一)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 (二)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 (三)婚姻状况、文化程度、职业和服务处所、同住非深户籍人员之间的身份关系; (四)入住、搬离现居住地的时间;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报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申报义务人可以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信息,也可以到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第十一条 下列申报义务人应当即时申报居住登记信息: (一)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租赁房屋的出租人或者实际管理人; (二)旅馆业单位; (三)具有留宿功能的洗浴、桑拿、按摩等经营服务场所的经营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