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 建立统一认证体系。 2. 注重省部协同推进。 3. 运用多种认证方法。 法律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认证实施办法(暂行)》 六、认证对象及条件 1. 第一级 经教育部正式备案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本科专业和经教育部审批的普通高等学校国控教育类专科专业。 2. 第二、三级 第二、三级认证实行自愿申请。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二级认证;有六届以上毕业生并通过第二级认证的普通高等学校师范类专业,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个别办学历史长、社会认可度高的师范类专业可直接申请参加第三级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