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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结婚实质要件
释义
    结婚实质要件是指男女双方本身的状况与相互之间的关系均符合民法典规定的可以确立婚姻关系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的实质要件有以下四项:
    (1)结婚必须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方加以干涉;
    (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
    (3)双方均无重婚行为;
    (4)直系血亲之间、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之间禁止结婚。
    对于形式要件,法律上唯一认可的是登记结婚,即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关证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只有经过登记,婚姻才能成立并有效。
    婚姻登记行为是国家对私人关系依法进行适当干预并进行监管的行为。婚姻登记同时又对社会公众起到公示的作用,有利于相对人通过政府部门获知公民的婚姻状况。一旦通过政府登记的方式而成立,除非缺乏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否则,不能被撤销。法律设定行政程序的基本目的常常是保护行政相对人,且通常将违反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定性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构成行政行为无效或者可撤销的事由。但是,与其他行政行为的程序与效力的关系不同,婚姻登记程序与婚姻登记行为的效力却不能作如此简单的处理,即使婚姻登记行为程序违法或者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只要婚姻双方当事人符合结婚或者离婚的实质要件的,不应以违反法定程序或者婚姻登记行为有瑕疵为由撤销婚姻登记行为。这是由婚姻关系的身份属性及婚姻登记行为的性质决定的。
    因为,婚姻登记的目的是创设婚姻关系,在法律性质上是一种公示行为,通过登记的方式使当事人发生婚姻关系的意愿表示出来,并使其具有足以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婚姻登记程序固然也是为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利益而设定的,但有关法律规定更重视婚姻登记的实质,贯穿婚姻效力制度始终的理念:婚姻意思自由。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基本精神,其在民法典中的表现即是婚姻自由。具体内容包括:是否结婚的自由、和谁结婚的自由、是否离婚的自由。简言之,作为婚姻的当事人,对于婚姻有独立判断、选择、取舍的权利。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成为婚姻效力的根源。民法典中登记制度的基本功能应当是对婚姻的确认和公示,也是对婚姻自由的保护和认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自愿】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法定结婚年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禁止结婚的情形】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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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1 6:4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