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 2、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3、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 4、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 5、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 6、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 7、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判刑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标准有哪些?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6条的规定,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l)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5)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8)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9)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