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金融资产证券化 |
释义 | 金融资产证券化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一般企业透过特殊目的机构(可分为公司型态或信托型态)之创设及其隔离风险之功能, 从其持有之各种资产如住宅贷款、信用卡应收帐款等,筛选出未来产生现金流量、信用品质易于预测、具有标准特性(例如类似的期限、利率、债务人属性等)之资产作为基础或担保,经由信用增强及信用评等机制之搭配,将该等资产重新组群包装成为单位化、小额化之证券型式,向投资人销售之过程。 一、什么是公司融资 公司融资的具体含义如下:公司融资是指为特定经济实体安排的融资,其贷款人首先考虑安排贷款时,将该经济实体的现金流量和收益作为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将该经济实体的资产作为贷款的安全保障。项目融资一般分为银行贷款、股票筹款、债券融资、融资租赁、海外融资、典型融资、基金组织、贷款担保等。企业家在创业初期,一般都是先找天使投资,通过银行、融资平台、信用卡、朋友借贷、当铺、委托贷款等渠道进行项目融资。后期项目运营走上正轨后,也可以进行风险投资或项目成熟时,通过发行股票实现项目融资。 二、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构成要件一哪些 1、犯罪主体:通常是贷款人,但若担保人、银行职员等帮助贷款人出谋划策,掩盖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等的,也可能构成本罪的共犯。另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2、主观方面:应该为故意,即积极采取欺骗手段,追求获得贷款归贷款人使用的目的。如果贷款人主观上有将贷款占为己有,不再归还的目的,则应当构成贷款诈骗罪。 3、客观方面:在向银行申办贷款的过程中采取了欺骗手段。只要行为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提供了假证明、假材料,或者不如实填写贷款资金真实用途,以骗得贷款的顺利审批的,都属于“欺骗手段”。 4、犯罪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和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的安全。这里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是指除银行以外的各种开展金融业务的机构,如证券、保险、期货、外汇、融资租赁、信托投资公司等。这里的“安全”,是指骗贷行为使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这些资产与正常贷款相比处于相对不安全状态,不利于银行的风险防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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