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红冲发票要给客户吗 |
释义 | 不需要,红字发票需要自己留存。 一、电子发票销项负数可以报销吗 销项负数发票一般是可以报销的,同时销项负数发票还是不需要认证的,对申请开具红字发票的,其进项税额转出应凭税务机关出具的通知单转出,应填入'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栏中,请勿凭开具的红字发票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二、发票和合同单位不一致怎么办 1、补救方案:从发票来处理,开具对应发票的红字发票;从合同来处理:调整合同主体与发票流一致。2、据理力争方案: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三)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1.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所以运输发票可以由承运方开具给委托方。 三、发票丢失怎么作废 1、当月发现错误的,在税控系统中找到错误发票,双击,然后点击作废就可以了。 2、根据需要可以重新开具新发票,注意作废的发票联次要齐全,然后盖上公司统一的发票作废章。 3、如果是需要跨月作废的发票,需要在税控系统中输入发票代码。 4、然后开具红字发票,最后账务处理的时候把收入红冲掉就可以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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