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络暴力致死,一般是指导致对方自杀的情形。对此处理,根据如下两种情况确定:1、如果只是轻微网络暴力,属于一般错误或一般违法行为,对方自杀主要是由于心胸狭隘等自身原因,此时不存在犯罪和赔偿问题;2、如果行为人先前实施了严重的网络暴力行为,致使被害人自杀身亡的,将先前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处理。如在网络上公开谩骂、威胁他人,致对方自杀身亡的,可对行为人以侮辱罪论处;因此,如果网络暴力行为与对方的自杀之间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行为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相反则须承担民事赔偿乃至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