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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无因管理是什么无因管理与见义勇为的区别
释义
    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在法学理论上有区别,前者是冒着较大危险为他人利益行动,后者是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进行管理。尽管无因管理可包含见义勇为,但将其等同不妥。根据《民法典》,无因管理的危险性较低,而见义勇为则具有特殊性,即行动的紧急性和危险性。因此,需要更多法律解释来确定是否属于无因管理。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法律分析
    从法学理论上来说,见义勇为在我国民法中应属于无因管理的范畴。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害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见义勇为是指不负有特定义务的自然人,为使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免受或少受损失,冒着较大的人身和财产危险而作出的行为。
    这两个概念的区别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在于具体行为的危险程度不同。这两种行为都是一种自发性的行为。这是这两个概念的共同特征。
    虽然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是将见义勇为仅仅等同于无因管理是不妥当的。见义勇为作为无因管理中的一个特殊情形,特殊在“勇”上,即情况的急迫性和相当的危险性。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总之,根据《民法典》可以看出,无因管理比起见义勇为的危险性较少,见义勇为与无因管理都出于自发的行为,因此,如果是无因管理的话,还要更多的法律上的解释,如果你对上述的回答还有不明了的,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的专业性的帮助。
    结语
    见义勇为和无因管理是法学上的两个不同概念。见义勇为是指自发冒险行为,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利益而进行的行为。而无因管理是指自发进行管理或服务,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的行为。尽管无因管理可以包含见义勇为,但见义勇为在危险程度上更为特殊。根据《民法典》,管理人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管理费用,同时也可以请求适当补偿。总之,对于无因管理和见义勇为,如果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解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九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修正):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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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3: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