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中国大陆地区城市街道、行政建制镇的分区即“社区”的居民组织,即城镇居民的自治组织,地位类似于农业区的村民委员会,工作服务的对象为城市、镇非农业居民为主。 上级部门为不设区的市(县级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 城里里的社区居委会上级部门是街道办事处。乡镇的社区居委会是镇政府。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居委会的上级对口管理部门为街道办事处,部分业务受民政局指导。不属于民政部门管辖。 是街道办事处,因为街道办事处是最低一级的政府机构,而居委会是居民的群众组织,协助街道做好居民的工作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法适用于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所在地设立的居民委员会。具体说来,在我国实际工作中,管理居民委员会的在城市是所在辖区的街道办事处,在农村,是所在辖区的乡镇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