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收到告知函应当根据告知函的内容判断其是否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具体处理如下: 1.收到违约催告函件的,没有法律效力; 2.收到侵权诉讼函件的,当事人可以和发函人联系协商处理侵权问题,可以委托律师处理。收到律师函的,一般需要本人进行签收,本人无法亲自签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签收。 告知函一般起到的是告知的效果,其本身不具有法律强制效力,具体处理应由当事人自行决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二十八条 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 (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 (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 (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