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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56条第五款规定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款规定,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信息。
    为了规范电信市场秩序,维护电信用户和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促进电信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条例。
    电信网络和信息的安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合法权益的活动。
    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五十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三)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行为:
    (一)对电信网的功能或者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或者修改;
    (二)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三)故意制作、复制、传播计算机病毒或者以其他方式攻击他人电信网络等电信设施;
    (四)危害电信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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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7:24: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