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常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不一致如何认定 |
释义 | 民诉法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也就是说,在向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在以公民的住所地也就是户籍所在地作为确认管辖的依据时,如果存在经常居住地,则以经常居住地来确认管辖法院,而不以公民的住所地确认管辖法院。 民事相关权利的认定:以人身侵权赔偿为例,一般情况下,这类侵权案件,以侵权行为地的赔偿标准为准,但如果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高于侵权行为所在地的,则可以经常居住地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标准。 经常居住地概念设立的初衷在于方便公民诉讼和法院审理。实践中,经常出现人户分离的情况,也就是公民户籍所在地和工作生活地区不一致的情况。如果应诉方能够举证经常居住地的存在,则能够将管辖法院转到自己工作生活所在地区管辖的法院,便于诉讼。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民诉法解释第四条)。 户籍所在地:是指我国居民户口簿登记所在地,一般是指出生时其父母户口登记地方,通常是家庭户口簿上的户口所在地。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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