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正本、副本和原本有何区别? |
释义 | 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正本、副本和原本的区别如下: 1、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正本就是原本,是法官起草、修改的法律文书,经院长审批,就可以打印成文。审批联是内部文件,不对当事人公开; 2、副本加盖公章后,和正本具有同等效力。加盖法院公章,发放给当事人。一个判决或裁定肯定只有一份是正本的,但要给被告,原告,法院还要留存,当然得按原件多打印几份,但只要加盖了公章,是一样的,没什么区别; 3、正本、原本是法官起草、修改的法律文书,经院长审批,就可以打印成文。审批联是内部文件,不对当事人公开。副本就是打印出来的正式的法律文书,加盖法院公章,发放给当事人。是法律文书原件。 法律文书是司法行政机关及当事人、律师等在解决诉讼和非讼案件时使用的文书,也包括司法机关的非规范性文件。包括规范性和非规范性两种,一般的法律文书是指我国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讼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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