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招标人修改招标文件提前15天。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招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