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进行债权债务抵销 |
释义 |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当事人双方如果互负债务,可以相互抵销债务。 债务抵销的方法有: 1、合意抵销。抵销须有主动(抵销)债权人与受动(抵销)侵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法律上的抵销。抵销须有主动债权人向受动债权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 一、法定抵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双方互负债务,共享债权;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和质量相同,类型相同,是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征相同; 4、协议抵销。 协议抵销是指双方协商一致,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除。抵销是指双方互相负债,各以其债权抵消债务的履行,抵销可分为法定抵销和协议抵销。 二、抵销权的行使 破产债权人行使抵销权,应以破产管理人为相对人,向破产管理人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破产管理人承认债权人的抵销请求的,即发生抵销的效果。如果破产管理人对债权人行使抵销权有异议,则应当通过诉讼予以解决。是否行使抵销权,由债权人自已决定;若债权人不行使抵销权,破产管理人不得自动主张抵销。若债权人已先清偿其对破产人的债务,即已发生清偿效力,抵销权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得撤销其清偿行为再行主张抵销。 关于抵销权的行使期间,我国《破产法》未作明确规定,学者大多数认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债权人都可以行使抵销权。由于破产债权人只能向破产管理人主张抵销,因此,抵销权的行使只能始于破产管理人(在我国称为清算组)成立之后。 三、合同终止后,哪些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终止后,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仍然有效。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清偿。清偿是按照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的行为。清偿以全面清偿为原则。清偿合同债务的人为清偿人,清偿人可以是债务人,也可以是第三人。清偿债务的费用,除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之外,由债务人负担; 2、解除。解除包括单方解除和双方解除,单方解除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而使合同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双方解除指双方协议消灭原有的合同。解除还包括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3、抵销。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提出抵销的债权,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为被动债权。抵销根据其产生原因不同,有法定抵销和合意抵销之分;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法律制度。按照相关规定,中国公证机关可以负责办理提存事务; 5、免除。即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的意思表示; 6、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事实。 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如下: 1、适用情形不同。合同终止适用于继续性合同;而合同解除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法律效力不同。合同终止仅使合同关系发生将来消灭的效力,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此不能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使合同关系发生既往消灭的效力,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因而对已履行的合同将产生恢复原状的后果; 3、权利专属不同。合同终止权为非专属权,可随债权或债务一同移转第三人;而解除权为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除可随同债权债务概括移转外,不得因单纯的债权让与或债务承担而移转给第三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八条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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