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 |
释义 | 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再保险的权利属于保险人。 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在中国有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两种形式。保险人是法人,公民个人不能作为保险人。保险人的具体形式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国营保险公司及专业自保公司。 保险人的权利主要有: 1、对保险标的的检查、建议权; 2、投保人、被保险人违约时的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3、经被保险人同意采取安全预防措施权; 4、危险增加而增加保险费或合同解除权; 5、代位赔偿请求权; 6、除合同有相反约定外,保险标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有权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为: 1、说明告知合同内容,免责条款等的义务; 2、赔偿和给予保险金的义务; 3、及时签单的义务; 4、对于被保险人的任何信息和涉及保险条款相关协定内容等的保密义务。 其中承担保险赔偿的义务是保险人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最重要、最基本的义务,也是保险人履行保险合同义务的具体体现。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有特定含义,指保险人在合同订立阶段保险人向投保人负担对合同条款进行明确陈述、解释的义务。保险人不仅要说明合同内容,而且必须明确说明责任免除条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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