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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办教师怎样计算工龄?
释义
    全民职工与全民合同工是不同体制下用人的不同说法,主要区别在于计划体制下全民职工享有的一些待遇。然而,随着经济体制改革,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了用人的自主权,全民单位在体制改革后招来的职工属于全民合同工。尽管两者区别较小,但国企的职工大多下岗,其中产业工人也不少。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根据相关规定,如果获得“民办教师任用证”并经过正当调动手续,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否则连续计算工龄的可能性较小。
    法律分析
    全民职工与全民合同工是两种不同体制下用人的不同说法.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就是全民职工;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用人的自主权,对员工实行合同制(聘任制),全民单位在体制改革以后招来的职工属全民合同工.两者的区别主要是:计划体制时全民职工享有的一些待遇,目前还给保留.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就是指这些东西.其实区别很小,国企的职工不少人都下岗了,他们都是全民职工,其中产业工人也不少.
    1、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年11月13日(86)教计字179号)的全文内容为:“
    湖北省教育委员会:
    你委鄂教人〔1986〕028号《关于民办(代课)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商得劳动人事部同意,现答复如下:
    为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吸引更多的合格人才从事教育工作,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可以与成为国家正式职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在两个以上单位连续担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凡经组织批准调动的,应当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根据1997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民办教师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承认的民办教师仅限于持有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发放的“民办教师任用证”,并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民办教师。”
    3、再参照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意见(1982年8月7日劳人险函(1982)11号)的规定:“民办教师经组织批准被录取(或保送、推荐)到各级师范学校学习,毕业(结业)后在各类学校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入学前最后一次经组织批准任民办教师的时间(包括经正当手续调动,在两个以上学校连续任教的时间),可与毕业后任教的时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由于没有直接针对你这种情况的规定,因此,我倾向于认为:如果获颁“民办教师任用证”,并且跨省招聘经原单位批准并办理了正当调动手续的,应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但是如果跨省招聘未经原单位同意,从用工性质看,主张连续计算工灵活的支持的可能性较小。
    结语
    全民职工与全民合同工是两种不同体制下用人的不同说法。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全民所有制单位的职工被称为全民职工;而经济体制改革后,企业和事业单位都有用人的自主权,对员工实行合同制(聘任制),全民单位在体制改革以后招来的职工属全民合同工。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计划体制时全民职工享有的一些待遇,目前还给保留。所谓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就是指这些东西。其实区别很小,国企的职工不少人都下岗了,他们都是全民职工,其中产业工人也不少。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民办教师的工龄计算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如持有民办教师任用证并经过正当手续调动的,可以连续计算工龄,但跨省招聘未经原单位同意的情况下,连续计算工龄的可能性较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第六章 待遇 第三十二条 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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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2:2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