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级建造师原单位不同意注销怎么处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 你好,建造师原单位不配合调出,建造师可以办理个人变更或者注销。办理流程如下: 1、注册系统个人申请变更点击上报,选择“逾期未调出”、办理系统注销时不需要操作(办理此项业务不能存在其他在办业务)。 2、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至省厅,由建设厅代替原单位点击调出(证明材料三选一:解聘证明、劳动仲裁、法院判决书),办理此步骤时,建造师本人可以选择现场提交或者选择邮寄证明材料的方式。 3、提供变更或注销的申报材料,按照正常流程所需要的资料,其中申请表原单位未盖章或者证章被扣留等情况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情况说明”来代替。 二、办理二级变更注册(原单位扣证)的可以使用情况说明(建设主管部门盖章)和遗失声明代替注册证书原件,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判决代替解聘证明,办理变更 法律依据: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一)聘用单位破产的(二)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三)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五)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七)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八)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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