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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是物上代位性
释义
    

法律主观:
    


    一、什么是物上代位性
    物上代位性,是指当担保物因他人之侵害而灭失、毁损时,债务人所得之赔偿金应作为代位物继续为债权之担保,债权人得对该代位物优先取偿。对于债务人转让担保物所得价款以及担保物因有损坏、贬值之虞而提前处分所得之价款或担保人另行提供的担保物,债权人亦同样有物上代位权。
    二、物上代位性的内容
    1、保险金请求权之物上代位。对于保险金之物上代位,也应当包括保险金在内。对于因抵押物的灭失而使抵押人取得赔偿利益者,我国民法承认 抵押权 的物上代位性,抵押权人在抵押权设定之时,于物上代位之请求权上,当然取得了法定抵押权。根据这种法定抵押权,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对其主张权利,从而优先受偿。
    当然,我国法律规定保险金为抵押权效力所及,是为了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而设计的,尤其是为了切实维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利益、防范金融风险而设置的。因为,保险金并非抵押物之代位物,保险金是由于保险合同而产生、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应得利益,并非为抵押物灭失所产生的利益,
    2、抵押权人基于抵押权本身受侵害致抵押物灭失而成立的 损害赔偿 请求权 。抵押权为担保物权,当抵押权受侵害致抵押灭失时,无论侵害人为抵押物所有权人或是第三人,抵押权人均可以对其行使侵权行为赔偿请求权。一般的侵权行为成立要件为:
    一是加害人的过错;
    二是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三是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
    如李某在中国农业银行某支行申请汽车消费贷款,用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某支行作抵押。后李某驾车外出,被一辆货车追尾,造成车毁人亡,此时李某尚欠银行人民币5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0条第1款规定,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某支行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优先受偿。如债权未届清偿期,则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
    物上代位权与物上代位性是不同的,前者是一种权利,而后者则是在权利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法律性质,虽有相似之处,但不能等同。取得物上代位权需要通过委付,且要具备一定条件,物上代位性则是随债权产生。
    三、担保物权的特征有哪些
    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
    2、担保物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为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
    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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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0 10: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