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我国民用航空法有对机票退改签进行规定如下: 1、改签:航班取消、提前、延误、航程改变或不能提供原定座位时,承运人应优先安排旅客乘坐后续航班或签转其他承运人的航班。因承运人的原因,旅客的舱位等级变更时,票款的差额多退少不补; 2、退票。旅客自愿退票,除凭有效客票外,还应提供旅客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分别按下列条款办理:旅客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24小时以内、两小时以前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1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两小时以内要求退票,收取客票价20%的退票费;在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后要求退票,按误机处理。持联程、来回程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理。革命残废军人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持婴儿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免收退票费。持不定期客票的旅客要求退票,应在客票的有效期内到原购票地点办理退票手续。旅客在航班的经停地自动终止旅行,该航班未使用航段的票款不退。 法律依据:《中国民用航空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第十八条 旅客购票后,如要求改变航班、日期、舱位等级,承运人及其销售代理人应根据实际可能积极办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