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997年和1999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一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第三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第四条 澳门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