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空难后的国家赔偿问题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空难后的国家赔偿问题 国际上,空难赔偿是分两种情况的,一种是不可抗拒的力量导致的空难,如突发的自然灾害或极端天气等;第二种是由于飞机制造商,航空公司或机场的人为疏失导致的安全事故,这种是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前者是限额赔偿,无权多要,由相应的保险公司承担,具体数字各个国家不一样。后者是需要法庭裁判,如果责任方错误严重是要惩罚并增加赔款,牵扯到精神损失费等等相应要求会不会被法庭支持;错误不严重也有很多赔偿方法如协商解决,余生金额等等。 二、海事担保中是否存在国家赔偿问题 海事担保的提供能否当然免除法院的责任,亦即请求人或被请求人因法院的强制措施不当造成非常损失能否要求国家赔偿 对此问题,请求人如没有前述请求不当的情形,法院的强制措施亦正确,则被请求人因强制措施的执行所造成的损失属正常的当然损失,请求人不负赔偿责任,自无所谓法院的责任。而对于因请求人请求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依法应由请求人赔偿,法院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但如法院对海事担保的有效性存在过失,造成被担保人不能得到最终赔偿的,法院应承担责任。由此可见,海事担保在一定意义上是免除海事法院责任的有效保证。 对于在保全过程中,由于法院采取的措施不当,如指令的看管人对被扣押船舶看管不力,发生被盗或沉船造成的损失,即使看管人提供了担保,因该担保不是海事诉讼担保,海事法院仍应负连带责任。但这种连带责任似应认定为民事责任,而不是国家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八条民用航空器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航空器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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